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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说就忘的争议费用----总包管理费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13/12/24 12:56:44 文章录入:web13741 责任编辑:web1374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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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:这一条虽然在市场通用,但合同中最好明确清楚。 3、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,上面说了,一些分包方在特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总包的责任,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,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,不能名正言顺的找专业分包收取,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。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: 1、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:如现场道路,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,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,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; 2、建设主、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:如脚手架、塔吊、电梯,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,如结构封顶后**天,结构交工后**天等; 3、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,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:如围档、电箱、阀门,虽然这些措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,但施工期间,建设方出了钱,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方,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**天。 4、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: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、质检员、文明施工管理员等,虽然结构交工了,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,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,至少要起个副裁的角色,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,如垃圾清理。 总之:总包收钱是合理的,服务是应该的,最重要的是收了钱能为建设方减少不必要发生的费用是最重要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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